索  引  号 MB1846817/2024-00091 分        类 建议提案结果  
发布机构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4-06-20
标        题 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136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苏医保复〔2024〕122号
时        效

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136号建议的答复

孙彭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规划定点药店布局提升监管服务质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加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服务供给,让参保患者享受更优质的购药服务是医疗保障部门的重要职责。

早在2015年,人社部就发文明确,取消零售药店纳入医保资格审查事项,改为自愿申请、多方评估,协商签约,实行医保协议管理。2020年,省药监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药店开设审批,取消对开办药店设定间距限制等不合理条件;省医疗保障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经评估、社会公示、协商谈判等环节,自愿签订医保协议。目前,我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3.3万家,基本满足参保群众便捷购药需求。

近年来,省医疗保障部门持续完善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一方面,规范定点准入,统一长三角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指标;另一方面,加强医保基金使用全流程监管,2023年,全省各级医保部门共现场检查定点医药机构4.07万家,查处违法违规违约医药机构3.04万家,基本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

下一步,省医疗保障部门将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定点零售药店实施细则,实行分类管理,规范违约行为协议处理。持续加强日常监管管理,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会同药监部门,指导各地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合理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0日    



联系人姓名:王韦玮

联系电话:025-83290244

抄      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