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B1846817/2024-00058 | 分 类 | 建议提案结果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4-06-22 |
标 题 |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013号提案的答复 | ||
文 号 | 苏医保复〔2024〕126号 | ||
时 效 |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013号提案的答复
赵建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生育保障政策 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提案收悉,提案对生育支持政策的调研深入,问题分析透彻,相关建议对完善生育保障政策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经商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社会保险法》和《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适用范围为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近年来,我们按照国家部署,稳步探索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一是取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的限制性条件。2023年,印发《关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二是推进领取失业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2024年2月,会同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生育保险,期间失业人员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三是积极探索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障。2013年,印发《关于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的通知》,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不增加缴费负担的情况下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待遇标准与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一致。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有关建议,目前少数省份已率先探索,但是,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还需要对缴费、待遇、待遇享受条件等进行系统性设计,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综合考虑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负担等因素,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障政策。
二、关于提高生育保障水平
减轻女性参保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负担,是生育保险和居民医保的待遇的重要方面。一方面,我们完善生育保险待遇,对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各统筹地区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逐年提高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进一步减轻生育费用负担。2023年,全省生育保险参保人数2175.8万,享受待遇222.5万人次,基金支出109.1亿元。另一方面,指导统筹地区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水平,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待遇参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报销政策执行。
关于将适宜的辅助生殖技术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一方面,规范生殖技术项目价格。会同卫健部门印发《关于规范整合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统一规范整合我省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取卵术”等12项新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停用现行26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重新制定12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格。另一方面,将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以国家立项指南中的辅助生殖类医疗项目为切口,将部分辅助生殖治疗类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明确报销待遇。
三、关于多渠道解决生育后顾之忧
生育支持政策是综合性的保障政策,我省卫健、人社、财政等部门积极落实。一是率先建立女职工生育期间企业用工成本分担机制。出台《关于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女职工生育二孩产假期间,按照企业实际为其缴纳的社保费的50%给予补贴,三孩按照80%给予补贴。二是部分地区出台补贴政策。如,我省无锡市锡山区积极探索,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省率先实施育儿补贴政策。三是推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省政府连续5年实施普惠托育民生实事,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幼儿园等各类主体提供托育服务,多元化、多样化的托育服务体系初步建立。累计新增省级普惠托育机构423家,有效增加了普惠托育服务资源,减轻婴幼儿家庭托育负担。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提出的相关建议,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推动建立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加快健全普惠安全的托育服务体系,优化完善生育保障政策,切实降低群众生育养育负担。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2日
联系人姓名:刘宁
联系电话:025-83290238
抄 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