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B1846817/2024-00033 | 分 类 | 医保价格招采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4-05-27 |
标 题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 ||
文 号 | 苏医保发〔2024〕31号 | ||
时 效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进入临床应用,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函〔2023〕35号)规定,经组织专家评审、征求社会意见等程序,并报国家医保局同意,确定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1、附件2)。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自主制定试行价格行为。按项目建立业务台账,详实项目定价资料并严格落实价格公示制度,自主制定项目的试行价格(包括相关成本资料、设备、材料采购凭证等)以正式文件按隶属关系报送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及时做好政策衔接,密切跟踪项目执行情况,以季度为周期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监测。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执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4年5月27日
(联系处室单位:省医疗保障局价格招采处)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