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B1846817/2024-00061 分        类 医药服务管理  
发布机构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4-06-17
标        题 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文        号 苏医保发〔2024〕34号
时        效

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实施积极的生育支持政策,降低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要求,现就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通知如下:

明确基金支付政策。将“取卵术”等13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其中,“取卵术”等5个项目按照甲类管理,“胚胎培养”等8个项目按照乙类管理,个人先行自付10%(附件1)。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不区分甲、乙类,不实行限定支付。医保基金支付实行限定支付,其中:

1)取卵术、胚胎培养、胚胎培养-囊胚培养(加收)、单精子注射、单精子注射-卵子激活(加收)等5个项目基金支付不超过3/人;

2)组织、细胞活检(辅助生殖)限:1.夫妻一方为单基因疾病患者或双方是同一单基因病的携带者,曾孕育或具有生育致畸、致残、致死的单基因病患儿高风险的夫妻;2.夫妻一方或双方携带染色体结构异常,包括相互易位、罗氏易位、倒位、复杂易位、致病性微缺失或致病性微重复等;3. 基金支付不超过3/人。

二、明确项目报销待遇。参保人员在省内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见附件2),且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发生的13项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的门诊治疗费用,实行门诊按项目单独支付,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除先行自付部分外,统筹基金分别按80%70%予以支付,支付额不挤占门诊统筹基金限额,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职工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治疗期间发生的其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药费用,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相关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服务;要在医院官方网站、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患者实名制管理,规范上传人员基本信息、医保疾病诊断、医疗服务项目等结算信息,严格自费项目开展,严禁虚记多记医疗服务项目行为发生。

四、加强医保、工伤医疗管理。各设区市要完善医保、工伤协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要及时完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项目数据更新工作,确保群众医疗费用及时结算;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要加强对政策实施情况跟踪监测,密切关注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监测发现的医疗服务量异常增加、自主定价项目价格偏高等问题及时报告省医保局、省人社厅。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要求,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措施,完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工伤保险支付管理,加强部门协同,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共同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本通知自202471日执行,国家如有政策变化的,按国家统一政策执行。

附件:1.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支付政策.pdf

    2.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名单.pdf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6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