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B1846817/2024-00110 | 分 类 | 待遇保障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4-09-14 |
标 题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苏医保发〔2024〕45号 | ||
时 效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税务局及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做好居民医保筹资工作
(一)合理确定筹资标准。为适应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形势,巩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待遇水平,2024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财政补助标准较上年增加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700元;居民个人缴费增幅适当降低,较上年增加2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00元。
(二)确保财政补助及时足额到位。省统筹中央补助资金继续按规定对市、县实行分档补助,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补助资金并按序时进度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进一步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三)统一集中征缴期。统一全省2025年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原则上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5年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工作。各地确定2025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要按照医保重要事项报备要求,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四)拓展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范围。全面推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政策落地落实,支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我省居民医保、长期护理保险和政府指导的普惠型商业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以及近亲属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五)优化大病保险筹资结构。统筹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资金安排和使用,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大病医疗费用情况、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水平。探索建立可持续的大病保险筹资动态调整机制。探索拓宽大病保险筹资渠道,优化筹资结构。
二、巩固提升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六)巩固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巩固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继续巩固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继续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群众基层就医。持续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
(七)增强大病保险精准保障能力。依据大病保险筹资水平、大病患者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的精准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报销比例向高额医疗费用倾斜。加强大病保险资金监管,推动医疗机构主动控制大病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八)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将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报销政策执行,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九)推动制度政策规范统一。全面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对待遇清单、市级统筹等工作开展“回头看”,确保实现医保制度、政策等规范统一,确保居民医保基金实现统收统支,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
三、扎实做好巩固医保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工作
(十)抓好医保综合帮扶政策落实。按规定落实好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未纳入低收入人口的原建档立卡对象等参保工作,确保两类人员参保率达到100%。统筹发挥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负功能,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大倾斜救助力度,稳定巩固农村低收入人口等基本医保待遇水平。
(十一)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各地要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监测标准,并按照全省统一的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配套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安排,开展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重点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未纳入低收入人口的原建档立卡对象的监测,精准排查返贫致贫风险。进一步强化信息共享,及时推送风险信息,并将相关部门核查认定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强化部门间工作协同,联动实施综合帮扶,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化解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四、推动制度政策落实落细落好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4年9月14日
(联系处室:待遇保障处)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