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B1846817/2024-00112 | 分 类 | 医药服务管理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4-09-26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苏医保办发〔2024〕20号 | ||
时 效 |
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贯彻《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的目标任务
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完善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增强村卫生室服务功能;结合乡村医疗卫生一体化管理实际,分类推进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工作,到2024年底前,每个行政村至少有1个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结算范围,确保医保服务“村村通”,更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和保障需求。
二、推进村卫生室布局优化、医保定点“应纳尽纳”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行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优化村卫生室布局,完善乡村健康服务圈;统一财务、业务、药械、绩效考核等管理,2025年底前全省全面实现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
已实现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的地区,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定点服务协议,通过乡镇卫生院结算村卫生室发生的医保费用。宿迁市未设立公办乡镇卫生院的地区,可由卫健部门所属的乡镇卫生健康服务中心统一签订服务协议。
正在推进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的地区,可由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村卫生室集中申请,医保部门集体审核,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要规范协议签订,避免“定而不签”,2025年底前,全部由一体化管理的乡镇卫生院签订服务协议。
三、加强定点乡镇卫生院协议管理
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针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医疗服务等实际特点,完善协议内容或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乡镇卫生院负责对领办村卫生室合理使用医保基金进行监督管理。将基本药物配备、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写入协议条款内容,督促指导村卫生室充分保障“两病”用药供应,优先使用质优价宜的集采中选药品和目录内药品。合理提高医保基金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总额控制指标,逐步提高县域内医保基金用于乡村医疗机构的比例,确保医保基金支付给基层医疗机构的比例与参保人员在基层就医比例保持同步增长。
四、严格村卫生室医疗行为监管
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日常监督检查,防止医疗机构通过虚记多记一般诊疗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虚构医疗服务项目等方式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村卫生室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乡镇卫生院对其管理的村卫生室要切实履行管理、监督、考核等职能,对规范诊疗、合理用药进行监督指导。
五、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同
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沟通协同,合力推进此项工作。各设区市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分别确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具体负责,请于9月30日前报送联络员名单,并在10月8日、12月25日前填报《全省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情况调查表》(见附件)。
联络员名单和调查表发送至邮箱:yyfwglc_sylbzj@js.gov.cn。
联系人: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李 明,025-83290243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处 曹 扬,025-83620603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