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12 14:04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在宁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六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3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连续动态血糖监测”等项目价格(详见附件)。
二、调整后价格为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格,不得上浮。各有关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市场供求状况下浮,具体下浮幅度不限。
三、医保支付标准同步调整、支付类别仍按原规定执行。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更新维护工作,密切关注项目执行情况,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5日起执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