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MB1846817/2025-00093 | 分 类 | 医药服务管理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5-11-05 |
| 标 题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 ||
| 文 号 | 苏医保发〔2025〕39号 | ||
| 时 效 |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提高我省参保群众待遇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优化调整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的医保支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医保支付条件。按国家医保通用名对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实行支付管理,将人工耳蜗(植入体)、人工耳蜗(声音处理器)纳入我省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限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患者”使用方可纳入医保报销。各地要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科学测算、合理制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确保政策平稳衔接。
二、统一医保支付标准。人工耳蜗(植入体)、人工耳蜗(声音处理器)的医保支付标准分别为31536元、12500元,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医保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分担。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根据集采政策、基金运行情况等由省医保局适时统一调整。
三、做好医保支付和待遇结算。各地医保、卫健部门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按临床规范合理诊疗,优先使用集采中选产品,及时更新维护医保信息系统,确保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