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医保服务行为,加强医药机构内部管理,确保医保基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3号)要求,现将《江苏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江苏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pdf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