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方式通知如下:
一、发放方式
按照规定参加我省生育保险、符合生育津贴发放条件的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其生育津贴可以由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直接发放给个人。
二、相关政策
1.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生育津贴是职工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下同)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含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下同)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
2. 生育津贴发放条件为,职工生育时其生育保险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且连续参保缴费满10个月。省内跨统筹地区连续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对符合生育津贴发放条件的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的,由符合生育津贴发放条件时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给个人。
3.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再发放工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补足。
4. 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假期间,应当为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
三、经办流程
1. 符合生育津贴发放条件的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后,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等渠道将银行卡号等信息提供给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在职工提供完整准确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生育津贴一次性发放至职工个人银行账户。职工在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未提供银行卡号等信息的,生育津贴可以按照原渠道发放给用人单位。
2. 职工生育时其生育保险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但连续参保缴费不满10个月的,医保经办机构在其符合生育津贴发放条件且职工提供完整准确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生育津贴一次性发放至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3. 医保经办机构可以通过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宣教、医疗机构服务窗口、出院结算单以及医保部门主动短信提醒等途径,提醒职工及时申领生育津贴。
4. 医保经办机构在将生育津贴一次性发放给职工的同时,通过江苏医保云APP、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网厅等渠道,将具体发放信息告知职工及其用人单位。
四、其他要求
1. 省医保局统一对江苏医保云APP、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网厅等线上办理渠道的生育津贴模块优化升级。各级医保部门要优化调整信息系统,完善省内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查询功能,并加强对统筹区内参保用人单位经办人员的培训,让用人单位及时了解办理流程的变化,知晓生育津贴发放情况,并按照规定做好工资补足以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工作。各统筹地区可以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提升生育津贴发放效率。
2. 对于满足生育津贴发放条件的职工,用人单位上年度与本年度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存在明显异常的,医保部门应当会同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于生育时暂不满足生育津贴发放条件,满足生育津贴发放条件时存在职工更换用人单位、职工跨统筹区参保缴费以及用人单位跨统筹区参保缴费等情形的,各有关统筹地区相关部门应协同配合,加强基金监督管理。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的监督检查。
4. 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津贴的发放仍按照《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4〕41号)执行。
5. 工资发放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机关、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仍按照原渠道发放,其参保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和生育津贴不重复发放。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2025年11月1日前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的,按照原渠道发放。一次性营养补助参照上述规定与生育津贴同步发放。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