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MB1846817/2025-00001 | 分 类 | 政策法规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5-12-26 |
| 标 题 | 关于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的通知 | ||
| 文 号 | |||
| 时 效 | |||
关于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的通知
苏医保发〔2025〕48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医保发〔2025〕20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5〕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切实降低人民群众生育、养育成本,现就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不含退休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二、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费且在待遇享受期内,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在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待遇。
三、生育津贴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分娩生育时,在我省连续足额缴费满12个月,且生育当月处于参保状态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在我省连续足额缴费不足12个月,或生育当月处于非参保状态的,不发放生育津贴。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享受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98天产假计发,计发基数按照全省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除以30。
四、经办服务
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和生育津贴待遇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计入“生育待遇支出项目”。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实行直接结算,因异地就医等原因没有直接结算的,可以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零星)报销。符合生育津贴发放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生育津贴一次性发放至参保人个人银行账户。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2026年1月1日起生育的,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