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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的通知》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26-01-14 09:13 浏览次数:

1. 为什么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

答:为进一步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切实降低生育、养育成本,按照《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448号)《江苏省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若干措施》(苏政办发〔20252号)提出的研究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政策”,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3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 哪些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答:《通知》明确,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不含退休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3. 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具体指什么?

答: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费且在待遇享受期内,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在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待遇

4. 生育津贴待遇的领取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通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分娩生育时,在我省连续足额缴费满12月,且生育当月处于参保状态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在我省连续足额缴费不足12个月,或生育当月处于非参保状态的,不发放生育津贴。

5. 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通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享受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98天产假计发,计发基数按照全省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除以30

6. 如何领取生育津贴?

答:符合生育津贴发放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员可通过登录“江苏医保云APP”在“生育津贴发放个人”模块对个人银行账户信息进行维护确认,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生育津贴一次性发放至参保人个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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