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整合病理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6〕17号)

发布时间:2026-08-25 16:51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在宁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医保价采函〔2025160号)、《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医保价采函〔20267号)、《消化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医保价采函〔2025132号)要求,经调查论证并报告国家医保局同意,我省规范整合了现行病理等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统一规范整合相关价格项目,设立28项病理类项目,8项药学类项目,146项消化系统类项目。同步停用现行414项价格项目。

二、制定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制定的项目价格为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格,不得上浮。其中病理诊断应上传病理诊断报告,未上传的减收5元;病理样本染色检查、原位杂交、切片复制应提供符合要求的病理切片数字化图像,未提供的减收5元,单次检查或复制多张切片的,按次减收不超过15元。消化系统类相关放射检查项目,应提供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未提供的减收5元。药学类立项指南落地和中药配方颗粒零加成销售同步实行。

三、明确医保支付政策。各地要落实病理、药学和消化系统等3类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支付类别,并结合实际合理制定乙类医疗服务项目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注重规范整合前后的待遇衔接。

四、加强监管和引导。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及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等相关工作。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规范整合后的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政策落地执行过程中的跟踪监测,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本通知自2026年11月20日执行。

       附件: 1.江苏省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pdf

        2.江苏省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pdf

        3.江苏省消化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pdf  

        4.停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pdf

        5.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pdf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