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城乡居民医保转职工医保问题咨询 |
内容 | 我母亲属于灵活就业人员,于去年底在邳州办理退休手续,之前和现在一直交的城乡居民医保,也就是新农合,目前定居在无锡,我想通过一次性补缴或者按月补缴的方式把目前转为职工医保。但是邳州医保工作人员告知23年6月以后退休人员,若之前没有职工医保缴费记录则无法转为职工医保。我查看23年1月19号发布在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网的《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链接:ttp://www.jsrd.gov.cn/qwfb/sjfg/202301/t20230119_543815.shtml)其中第十八条第二段:参保人员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通过补差或者折算的办法,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补差和折算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明确规定可以通过补差或者折算方式进行职工医保转换。希望得到江苏医保局官方答疑,为什么制度可以转但是实际操作过程有阻碍? |
提交时间 | 2024-06-19 15:43:41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答复内容 | 彭同志: 您好!关于“城乡居民医保转职工医保问题咨询”的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优化参保结构,提高参保质量,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21年9月,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印发《关于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61 号),文件中明确通过与职工医保缴费采取补差或折算的办法,鼓励引导法定劳动年龄段已参加本统筹地区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转换参加职工医保,享受更高水平的医疗保障待遇。 根据国家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不能再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也无法通过采取一次性补缴的方式来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2023年6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的相关条款,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缴费年限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规范优化。 以上情况,我局工作人员于6月20日与您电话联系,向您详细解释有关政策。您表示理解。以后若有新的医疗保障问题,可电话咨询025-83290238。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支持与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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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答复时间 | 2024-06-24 1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