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在新增药店申请时,执业药师一定要在本药店参保吗? |
内容 | 在新增药店申请时,因执业药师也是另一个企业的法人,已在企业参保,是否一定要以本药店的单位参保,如果坚持在其他企业参保可以申请吗? |
提交时间 | 2025-08-21 18:41:13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答复内容 | 付女士:您好!您来信咨询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保定点时,药店的执业药师是否一定要在本店参加社会保险,对此,我局及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处理,现答复如下: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第3号令)对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定点时,药师是否参加社会保险没有明确要求,而是要求药师须与所在药店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第5条第2项规定,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定点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经沟通了解,您来信反映的这家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并未与该药店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定点申请条件。 2025年8月22日17:00,工作人员与您通过电话进行沟通交流,向您解释上述有关情况,您对答复表示认可。 感谢对我们医保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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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答复时间 | 2025-08-25 1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