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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静脉输液”项目收费相关问题的咨询
内容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中“静脉输液”收费项目标准为6.4元/次,内涵“一次性输液器”,不得另行收取。但是现在部分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不提供内涵规定包含的的“一次性输液器”,改为使用除外内容中没有相关条件限制的“一次性使用止液输液器”,并另行收取“一次性使用止液输液器”材料费,加重了患者的负担。按照价费政策解释权在省级部门的相关规定,现咨询如下问题,请贵局给与书面答复:1、江苏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是行业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规范性文件,内涵及除外内容均属于定价范畴,内涵和除外内容在执行时是否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2、静脉输液项目在制定价格标准时,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服务产出与收益已经将“一次性输液器”材料费的成本计入价格之中,且一次性输液器已经满足治疗,不得再另行收取一次性输液器费用。但医疗机构是否可以不使用内涵包含的一次性输液器,改用除外内容中没有相关条件约束的“一次性使用止液输液器”并再行收费?3、医疗机构按照文件规定的6.4元/次收取静脉输液费,不执行内涵规定的“一次性输液器”的使用,已经无偿占有了包含的“一次性输液器”的价格成本,再行收取“一次性使用止液输液器”材料费是否构成重复收费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并收费的行为?4、如果医疗机构上述行为合规?是否意味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中所有内涵失去了规制的意义?内涵及除外内容作为医疗机构可以随意选择执行?以上问题请于书面政策答复。谢谢。                                             段佳君2025年11月25日
提交时间 2025-11-25 11:25:09
受理回复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段同志:

您好!关于“静脉输液项目收费相关问题的咨询”来信已收悉,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中,静脉输液(编码120400006),项目内涵为“含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等特殊性消耗材料,包括输血、留置静脉针。”您来信中提到除外内容中的一次性使用自动止液输液器,与内涵中的“一次性输液器”不同,是临床根据患者病情和输注药物的需要,使用的具备特殊功能的输液器。

我局已于2025年11月26日和27日拨打电话均未接通。若仍有问题,可与我局价格招采处联系,电话:025-83290268。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答复机构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答复时间 2025-11-28 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