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文件《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是否有效 |
| 内容 | 请问一下,2018年的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8〕2号)中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目前这个文件还有效吗?如果无效,有没有新的文件?谢谢 |
| 提交时间 | 2025-10-10 09:46:18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 答复内容 | 严同志,您好!关于“文件《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是否有效”来信已收悉,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您提到的《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8〕2号)是原省物价局、卫生和计划委员会、人社厅三部门联合印发的文件。机构改革组建医保局后,部分职能进行了调整,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已经不适用现有情形。省医保局为进一步规范新增项目管理,先后印发了《关于完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事项的通知》、《关于创新医疗项目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文件。 我局已于2025年10月10日与您电话联系,详细解答有关问题,您表示理解。若仍有问题,可与我局价格招采处联系,电话:025-83290268。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的关心与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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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机构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答复时间 | 2025-10-17 1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