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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非公立营利性医院是否可以自行设立收费项目?
内容 按照原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213号)文件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全省统一归并和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其价格可由医疗机构自行制定”。《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第三条规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服务。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据自身特点,提供特色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实行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医疗服务收费方式。”根据以上文件精神,个人理解:是不是非公立营利性医院基本医疗、诊疗、手术、检查检验等服务还必须遵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我省的《规范》,价格可以自由制定,只有特色医疗服务可以突破规范自行设立项目、自由制定价格?
提交时间 2020-10-26 11:26:52
受理回复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张彦祖同志:

您好!关于咨询非公立营利性医院是否可以自行设立收费项目问题的来信,我局价格招采处已收悉。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原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苏价医[2014]209号)文件规定: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全国和全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外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须按规定程序报省有关部门。

我局价格招采处已和您电话联系,告知相关政策,您对我们的回复表示满意。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支持!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01029


答复机构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答复时间 2020-10-29 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