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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策咨询,问题反应
内容 我是今年8月退休,按目前说法,医保满25年的才行,而今年6月以前的退休人员,不受25年的限制,6月起以后退休人员医保不满25年的要补缴,按照规定我要补缴近2万,同是今年退休的人,进行区别对待,这很不公平,也不合理,我作为当事人就想知道,为什么要以6月为杠杠,依据是什么?
提交时间 2023-04-18 11:39:26
受理回复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吴同志:  

       您好!来件已收悉,我单位工作人员于2023年4月19日多次拨打您的电话均未接,现回复如下:

近期,我们发现,个别媒体对《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的报道,存在不实和曲解误读的现象,误导了您认为江苏延长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将于今年6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参加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包含按照国家规定认可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的,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此规定是我省优化现行缴费年限政策并向参保职工作出的倾斜性规定,不存在延长的问题。

2011年我省在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时规定,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必须同时满足“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以上(含10年)”的双重条件。全国各地在贯彻《社会保险法》时均对此有类似规定。据了解多数省市和我省规定相同,部分省份规定男女累计缴费年限分别为30年和25年。

为更好的维护参保职工权益,《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对原有政策做了优化,将原有的双重条件改为单一条件,取消了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的规定,同时明确在不同地区参保缴费的年限互认并累计计算。《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的规定,不仅优化统一并放宽了退休人员待遇享受的条件,也更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特别是在不同地区流动就业参保以及因各种原因中断参保后又接续参保等人员的权益。

《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的颁布,让全省所有参保人员的医保权益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我们将本着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的规定,规范完善相应的制度政策,优化相关办事流程,为全省参保人员提供更加暖心、更加放心、更加便捷的医疗保障服务。也衷心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工作监督指导和批评帮助。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4月20日

 


答复机构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答复时间 2023-04-20 1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