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B1846817/2002-00002 | 分 类 | 待遇保障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02-06-07 |
标 题 | 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 | ||
文 号 | 苏劳社〔2002〕40号 | ||
时 效 |
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
苏劳社〔2002〕4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贸易委员会(经委)、总工会: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原有医疗消费水平不降低,促进企业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省政府《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1999〕83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条件的企业,要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也可以由企业或行业自行管理。具体由各地确定。在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积极鼓励企业参加工会互助保险,减轻职工个人过重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提取额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范围,为实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为中方人员)。
五、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应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过重的医药费用负担。
六、各地应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制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其中,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的管理办法,报当地政府审定;由企业或行业自行管理的管理办法,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企业工会)审议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应接受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七、企业工会组织要强化对企业医疗保险的民主监督。要将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列入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并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每年企业行政应当就医疗保险基金的提取、使用情况向职代会 (职工大会)报告。工会法律监督委员会也可就医疗保险基金的缴纳、使用进行专题检查。要监督企业行政按规定实施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和缴纳医疗保险费等。对企业行政不履行医疗保险职责义务的,工会应依法督促企业行政及时纠正,督促无效的,应提请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监督其执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地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江苏省总工会
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