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B1846817/2015-00004 | 分 类 | 医保价格招采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15-05-19 |
标 题 | 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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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苏价医〔2015〕159号 | ||
时 效 |
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苏价医〔2015〕15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物价局(发改局)、卫生局、人社局、经信委、财政局、商务局、药监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低价药品清单》及江苏省物价局《低价药品清单》中的药品价格在日均费用标准内(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联动,进一步完善低价药品政策。
三、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加价率政策。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实施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医疗机构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销售价格实行差率管理,加价率不得突破《关于改进中药饮片价格管理的通知》(苏价医[2015]5号)的规定,其他经营单位自主确定中药饮片零售价格。医疗机构制剂价格政策暂按《江苏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苏价规[2012]5号)的规定执行。
四、此前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五、各级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高度重视药品价格改革工作,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并按照《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附件:《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
201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