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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育津贴低于或高于其产假或休假前工资标准的,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9-04-08 15:58 浏览次数: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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