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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能否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发布日期:2019-04-08 16:01 浏览次数: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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