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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的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如何结算?

发布日期:2019-04-08 16:02 浏览次数: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由其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上述费用无法正常发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上述费用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女职工的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失业女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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