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B1846817/2020-00109 | 分 类 | 医保价格招采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0-12-29 |
标 题 | 关于做好国家组织冠脉支架带量采购 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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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苏医保函〔2020〕279号 | ||
时 效 |
关于做好国家组织冠脉支架带量采购
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20〕5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冠脉集采)结果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已通过国家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确认协议采购量的相关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可自行与中选企业协商采购。
(二)品种范围。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三)交易场所。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省平台设置相应专题模块,相关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在省平台阳光采购,公开交易。
二、采购周期与协议签订
(一)本次冠脉集采周期为2年,我省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执行。
(二)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2020年12月30日前,相关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在省平台完成2021年度中选采购量协议签订。
三、有关要求
(一)严格质量供应保障。生产企业应严格质量管理,在省平台及时选定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按医疗机构采购需求组织开展配送,保障中选产品供给,并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
(二)开展主动守信承诺。冠脉集采执行情况将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管理,相关生产、供应企业应主动签订上传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对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失信行为,省医保局将根据失信行为性质、情节、时效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信用评级,分级采取提醒告诫、限制挂网等措施。
(三)落实医保基金预付。各设区市医保部门根据中选产品价格、约定采购数量等,测算约定采购金额。在总额预算基础上,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30%预付给医疗机构,专用于采购指定中选品种,不得挪作他用,年终与日常医药费预付金合并进行清算。各医疗机构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鼓励医保经办机构与企业直接结算。
(四)确保支付政策衔接。冠脉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价为支付标准,全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中选产品以外的冠脉支架属于支付范围的,根据实际交易价格合理设定医保支付标准高限,患者使用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高限的产品,原则上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各地应采取措施,两年时间内,逐步调整支付标准,使其不超过最高中选价。
(五)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各设区市医保部门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或总额预算指标内,参照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有关规定,各统筹地区对冠脉集采范围内品种实施医保资金单列专项预算管理,对中选产品测算医保结余留用基数,经考核后,按照不高于药品结余留用比例,由医疗机构结余留用。在当年预算年度中,执行新一轮集采价格,对降低的医疗费用不调低当年度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在编制下一年度总额预算时,应按集采价格,统筹考虑予以调整。开展按病种(病组)等方式付费地区,在确保患者自付部分完全享受集采降价效果前提下,首年可不下调相应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各级医保部门应指导医疗机构完善内部考核办法,将激励政策传导至医务人员,鼓励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六)开展执行情况监测。把冠脉集采结果执行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考核,对采购周期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选产品采购量的,相应扣减其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2021年2月起,每月5日前各市将医疗机构上月冠脉集采执行情况汇总上报省医保局,在宁省属医疗机构单独报送。
(七)加强政策解读引导。各级医保部门应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防止医患关系引发不稳定事件,认真研判工作推进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相关医疗机构作为医患矛盾处置第一责任人,要制定预案,迅速反应,及时处置突发情况,确保中选结果执行工作平稳推进。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联系人:高小敏,联系电话:025-83290269。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