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B1846817/2020-00048 分        类   
发布机构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0-06-17
标        题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10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苏医保复〔2020〕55号
时        效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10号建议的答复

吴志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规模型企业社保负担”的建议收悉,结合医保部门职能,现答复如下: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医疗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同时,积极落实减征降费,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一是率先出台阶段性降费率措施。2月中旬,率先在全国施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政策,按照《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即“苏政50条”的部署要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15个月的设区市,可在2020年度内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0.5—1个百分点。

二是迅速制定阶段性减征医保费实施方案。根据2月21日国家医保局等三部门联合下发的指导意见,省医保局联合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迅速制定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于3月1日印发,13个设区市也迅速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方案》明确了减征范围和实施期限:减征范围为参加我省职工医保的企业(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机关事业单位;13个设区市统一执行减征政策,对企业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实施期限统一按照国家上限要求执行,即从2月起至6月末,共5个月,最大程度减轻企业负担。

三是明确阶段性减征和阶段性降费率的妥善衔接办法。国家阶段性减征指导意见明确,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我们考虑到减半征收对减轻企业负担的力度大于降费率政策,为做好衔接,我省明确,先施行阶段性减征政策,减征期结束后,仍可按程序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四是配合税务部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等3部门《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意见》,明确减征流程、退费处理、统计核算等工作要求,并要求各地精心组织实施、落实落细政策、强化部门协作。减征取得积极成效,初步统计,2-5月,减征惠及的单位99.6万个,减征医保费约119.09亿元。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设区市继续落实好减征降费政策,指导符合条件的地区在减征结束后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