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B1846817/2021-00059 | 分 类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1-06-24 |
标 题 | 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389号提案的答复 | ||
文 号 | 苏医保复〔2021〕66号 | ||
时 效 |
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389号提案的答复
蒋沁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相关医保政策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药品和耗材集中采购制度问题
江苏省医保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和耗材采购工作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医保发〔2019〕55号)和《关于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医保发〔2020〕35号)及配套细则(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其《细则》),从阳光挂网采购、备案采购、带量采购等方面综合施策,对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制度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
在阳光挂网采购方面,实施分类挂网、动态调整。所有产品在满足对应挂网要求前提下均可在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挂网,挂网窗口全年开放。省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每月公布新增挂网品种,让更多的产品能在省平台挂网供医疗机构采购。
在备案采购方面,为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尽快应用于临床,对省平台暂无同类品种挂网的新技术产品和临床必须的产品,遵循“先备案后采购、谁备案谁采购、凡备案必采购”的原则,可由医疗机构提出临床需求,履行备案手续后,以备案价格在省平台供申请的医疗机构采购。
在带量采购方面,健全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积极开展省级带量采购,坚持“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招采合一”,优化相关政策举措,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
二、关于药品和耗材采购价格问题
《实施意见》及其《细则》更加注重发挥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的采购政策执行主体作用,强调政府应该履行好搭平台促监管的职责,引导企业合理挂网和激励医疗机构主动议价。
在阳光采购的挂网价格形成上,坚持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定期联动全国各省级执行最低价,促进公平竞争。政府加强价格监管,对与省平台同品种产品挂网价格差异大的品种,实施预警管理,鼓励企业主动将挂网价格调整至合理范围。强调医疗机构应实行议价采购,根据省平台价格提醒信息,结合临床选择和采购量需求,与生产经营企业通过省平台在挂网价格下开展实质性议价,并按议价结果采购。
在带量采购的中选价格形成上,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采用竞价和议价相结合的采购模式,允许同一产品不同企业的中选价格存在差异,引导企业以成本和质量为基础合理报价公平竞争,并严格执行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有效防止不顾质量的唯低价中标,加强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链条质量监管。
三、关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机制问题
2019年省医保局成立后,两年多来新增调整医疗服务价格11批次,调整项目2311个,涉及儿童、妇保、精神、麻醉、中医、康复、肿瘤、介入、心脏电生理诊疗、冠状动脉搭桥术、检验等多个学科。
(一)稳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聚焦医疗服务价格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分类调整部分儿童专科、麻醉类、精神类、检验等项目价格,新增一批肿瘤、妇保、儿保、手术项目,先后共调整了十大类2311个项目价格。特别是按照“腾空间、调结构”的路径,探索建立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联动机制,利用心脏支架、双腔起搏器、血管介入球囊等高值医用耗材联盟带量采购形成的部分降价空间,根据劳务成本、技术难度、风险程度,全面提高介入诊疗、心脏电生理诊疗、冠状动脉搭桥术等20个项目价格,平均提价幅度38%,在全国处于较高水平,更好体现了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二)深化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合理确定政府管理医疗服务价格范围,在2015年授权设区市管理病房床位、物理治疗及康复、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价格基础上,再次授权设区市管理眼科治疗与手术、口腔治疗与手术、精神卫生服务、体被系统治疗与手术等12类903个项目价格,充分调动各级政府管理医疗服务价格的积极性。明确县级三级甲等公立医院的价格政策,实行价格分类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执行三类医院价格。
(三)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贯彻落实《江苏省中医药条例》,出台《关于医疗保障支持促进中医药发展的若干措施》,在中医价格、医保支付、医保定点等政策方面,协同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调整在宁省(部)属公立医院31个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平均增幅46.2%,同步调整医保支付政策,引领全省各地合理调整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新增部分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四)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下发《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和“设置启动条件和约束标准、评估触发实施、有升有降调整、医保支付衔接、跟踪监测考核”的基本路径,明确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原则,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建立符合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和补偿机制,为逐步理顺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奠定政策基础。授权有条件的设区市和县(市)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开展“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试点。
四、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原省物价局、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苏价医〔2014〕209号),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市场供求和支付方的承受能力自主合理制定价格。
五、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药品和耗材采购制度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是三医联动中的重要方面,尽管我省已在采购制度改革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上取得一定成效,但深化改革力度还需要继续加强。下一步,我们将通过合理的机制设计,稳妥有序深化采购制度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1.完善药品和耗材阳光采购制度。结合试行期间《实施意见》执行情况,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全面建立阳光采购制度,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发挥医保基金战略购买的作用,加强综合监管,对招标、采购、交易、结算进行全过程管理,完善医保配套政策,发挥医保引导和约束作用。
2.规范阳光挂网议价行为。制定议价行为指南,从议价组织形式、议价采购管理、议价结果执行等方面,规范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的议价行为,强化政府对议价采购的监督管理,完善“红、黄、蓝”价格提醒、预警和调整。探索议价激励机制,调动医疗机构议价的积极性。
3.聚焦重点品种开展带量采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和国家医保局等八部委《关于开展国家组织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要求,完善竞争规则,明确采购质量要求,优化中选规则。
4.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腾空间,控总量,调结构,保衔接”的路径,制定下发《关于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规范决策程序,明确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调价规模测算、项目遴选等,构建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5. 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类整合现行医疗服务项目,完善项目名称、内涵等编制规范。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健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入和退出机制。建立放管结合的价格分类和分级管理体制。
6.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体系。建立全省医疗服务项目基础数据库,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成本测算研究,选择不同等级、不同类型医疗机构作为监测点,持续开展护理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常态化监测,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感谢您对江苏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