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MB1846817/2021-00075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1-06-30 |
| 标 题 | 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983号提案的答复 | ||
| 文 号 | 苏医保复〔2021〕88号 | ||
| 时 效 | |||
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983号提案的答复
汤国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民营医疗机构药品和耗材零差率补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实施药品和耗材零差率销售,是国家从减轻群众就医负担角度出发出台的一项重要政策。政策实施主体是政府办医疗机构。政策中规定,对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和耗材加成后的合理减收,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和财政适当补助等给予支持。
原省物价局、原省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苏价医﹝2014﹞209号)明确: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非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并规定“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是否与公立医院改革同步,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114号)明确“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非公立医疗机构是否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由非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因此,是否取消加成,应属于民营医疗机构的自主行为。
财政部门认为,对民营医疗机构是否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以及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政府并未提出明确要求,相应政府也没有补助责任。对民营医疗机构受公办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和耗材加成影响下调药品、耗材价格这一现实,民营医疗机构应以此为契机,“倒逼”医院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通过差异化发展特需服务和特色专科,吸引更多患者前来就医,增加医疗服务收入,保障医院政策运转和发展。
为鼓励社会办医,我省出台系列政策加大对民办医疗机构的服务力度。如国家和省级组织药品、医用耗材带量采购过程中,均鼓励民营医疗机构自愿参加,节约医疗机构资金运营成本。省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扶持各类民办医疗机构建设和发展,资金奖补范围包括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重点医学实验室建设、医学人才培养以及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诊疗设备购置等。
下一步,省医保局将继续会同财政、卫健等部门,落实政府鼓励社会办医各项政策,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运行和发展。
感谢您对江苏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