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B1846817/2025-00077 | 分 类 | 待遇保障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5-04-25 |
标 题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 | ||
文 号 | 苏医保发〔2025〕12号 | ||
时 效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5〕2号),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支持引导作用,切实降低人民群众生育成本,结合我省实际,就实施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财政补助政策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并处于待遇享受期的孕产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分娩目录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分娩目录范围内费用包括住院分娩以及住院分娩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发生的目录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单人间、套间病房床位费支付标准以上部分除外);住院分娩方式包括顺产、助娩产、剖宫产等。
二、资金来源
三、补助方式
孕产妇住院分娩财政补助实施免申即享,无需个人申请,孕产妇在办理出院结算手续时,定点医疗机构不收取前述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当年由财政部门向定点医疗机构预拨资金,次年据实结算。因异地生育等情形回参保地办理手工(零星)报销的,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将个人自付部分的补助发放给孕产妇本人。
四、组织保障
各级医疗保障与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孕产妇分娩费用保障工作,从降低生育成本与缓解生育焦虑出发,切实回应群众现实需求。医疗保障部门统筹推进孕产妇分娩费用保障工作,会同财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政策解读、组织协调、待遇支付、数据收集、资金监管、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立足岗位职责,全力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孕产妇分娩费用得到及时补助,确保应付医疗机构费用得到及时结算。各地要强化监督管理,对孕产妇费用保障机制运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定期研判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将适时组织政策落实情况评估,推进政策落地见效。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以孕产妇分娩出院时间计算。本通知由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调整。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