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MB1846817/2025-00063 | 分 类 | 建议提案结果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24 |
| 标 题 | 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589号提案的答复 | ||
| 文 号 | 苏医保复〔2025〕113号 | ||
| 时 效 | |||
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589号提案的答复
王新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鼓励民营医药机构参加药品耗材带量采购”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自2018年以来,我省累计执行10批国家药品和5批耗材集采中选结果,自主开展5批药品和10批耗材省级集采,在降低药品耗材价格、减轻群众负担、净化行业生态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为扩大集采产品覆盖面,使群众更加便利享受到集采改革红利,我们采取多项举措积极推动民营医疗机构参与集采,提升集采改革质效:
一、完善集采政策,支持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参与集采
一是明确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参与集采。在集采文件中,在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集采的同时,鼓励民营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需求自愿参加。二是落实结余留用政策提升民营医疗机构积极性。鼓励宿迁等设区市结合实际情况,对民营医疗机构参照公立医疗机构实施结余留用政策,进一步调动民营医疗机构参与集采并通过省阳光采购平台采购中选产品的积极性。
二、强化执行监督,推动合同双方积极履约
一是督促签订带量合同。按照集采执行政策要求,在集采执行前,督促医疗机构和中选企业依据前期任务量分配结果,在省采购平台签订带量合同。二是实施招采专项评价。出台《关于印发<江苏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招采专项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33号),将集采完成情况作为专项评价重要内容,专项评价考核结果计入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与医疗机构服务质量保证金分配相挂钩,推动医疗机构认真履约,确保完成集采任务。
三、压实企业责任,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
一是明确中选企业保供责任。在集采执行政策中,明确中选企业作为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求企业自主选定配送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的配送企业,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二是建立供应配送监测机制。依托招采子系统,开发中选产品供应和配送监测模块,及时发现供应配送不及时产品,通过提醒、约谈、通报等多种方式,督促相关企业及时改进供应,保障临床需求。三是实施信用记分管理。建立阳光采购信用记分制度,未按带量采购合同约定及时供应产品、不按中选清单供应产品等影响医疗机构使用的企业,予以阳光采购信用记分,推动企业履行保质保供的责任,更好保障临床需求。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国家医保局的部署要求,持续完善政策举措,健全工作机制,更好推动民营医疗机构参与集采,持续提升集采质效:一是完善政策举措,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参与集采的宣传和激励,推动更多民营医疗机构参与集采;二是加强监测通报,完善监测指标,强化系统监测功能,提升集采执行通报的实效性和精准性,推动合同双方更好履约;三是强化激励约束,落实招采专项评价考核,将集采执行情况计入医疗机构医保绩效考核结果,激励调动医疗机构积极性;四是落实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理,按要求对失信企业予以记分,保障中选产品的及时供应。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