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B1846817/2026-00063 分        类 医保价格招采  
发布机构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6-10-30
标        题 关于做好第十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苏医保函〔2026〕121号
时        效

关于做好第十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


  为常态化制度化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落地执行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第十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第十二批国采”)结果落地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地执行相关事项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军队驻苏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其他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按相关规定及医保定点协议要求参加。

(二)药品范围。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6-1)》公布的第十二批药品集采中选结果,中选企业(含联合体内所有企业)供应清单内的中选药品(包括曲马多注射剂、艾司唑仑口服常释剂型、吡仑帕奈口服常释剂型3个品种)按中选价格挂网。伐昔洛韦口服常释剂型、维生素B6注射剂、复方甘草甜素口服常释剂型、达肝素注射剂、阿昔莫司口服常释剂型、布美他尼注射剂、氯化钙注射剂、复方氨基酸注射剂等8个品种对接执行第十二批药品集采中选结果,原集采结果同步停止执行。

(三)挂网价格。中选产品直接在省招采子系统按中选价格挂网,并由省招采子系统推送至医疗机构常用药目录。中选企业如有未在“供应清单”内且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其他规格和包装产品,应当按照差比价规则计算其挂网价格。

(四)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采购合同一次性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采购合同中明确每年约定采购量等相关内容。首年合同采购量和采购周期按照相关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采购主体提前完成合同采购量的,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五)执行周期及近期工作。

此次集采中选结果自2026年11月30日24 : 00起全省统一执行。近期相关工作安排为:

1. 11月8日前,中选企业按公布供应清单申报供应规格包装。申报路径:省招采子系统-带量采购中选(备选)产品申报-国家组织集采药品-第十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产品申报;

2. 11月20日—11月24日,网签采购合同。请相关医药机构和中选企业按时登录江苏省招采管理系统完成网签工作;

3. 11月20日起,中选企业确定配送关系。操作路径:药品交易-配送关系管理-配送关系设置-未执行挂网;

4. 11月26日起,省招采系统切换采购价格。

(六)数据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网址:fuwu.nhsa.gov.cn)提供约定采购量的信息下载功能,各中选企业和医疗机构可按需下载。下载路径:国家医保服务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服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填报。

二、有关要求

(一)供应企业应积极备货,保障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管理,自主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企业应主动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按照采购合同组织生产,首月备货量不少于合同量的20%,确保采购周期内供应清单中规格保持供应,满足医药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报量的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用药需求。凡属于合同采购量或超量在合理区间的药品,中选企业要及时保障供应。

(二)医疗机构应均衡采购,合理用药。各级医保部门要指导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根据合同采购量,合理制定采购和使用计划,均衡分配采购量,避免集中扎堆采购。要引导患者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药品。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根据本省份规定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

(三)医保部门优化中选药品使用考核要求,避免“一刀切”。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曲马多注射剂、艾司唑仑口服常释剂型、吡仑帕奈口服常释剂型,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不再对用量作考核要求。考虑不同适应症需求差异,沙库巴曲缬沙坦口服常释剂型只考核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不再要求中选药品使用比例。未通过紧密型医联体填报需求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单个品种固体制剂填报需求量少于100片/粒、液体制剂填报需求量少于50支/瓶/袋的,相应约定采购量不考核到具体厂牌。非中选药品(含新获批药品)如符合本次集采申报资格要求,接受不高于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采购执行监测时不作为非中选药品统计。

(四)医保部门落实及时回款,加强监测分析。各级医保部门要积极推进集采中选产品直接结算工作。对直接结算尚未覆盖的医疗机构和集采中选产品,继续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款制度,监督医疗机构及时回款。同时,要切实履行中选结果执行的监管职责,畅通医药机构的沟通和反馈渠道。加强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密切关注高价非中选产品异常使用、采高价不采低价等现象,必要时可采取约谈、通报、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等措施。

(五)医保部门积极开展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情监测。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厂牌调整的,指导医疗机构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开展专题培训、讲解,做好向患者解释引导工作。鼓励支持临床医护人员和医疗机构发挥专业特长、发扬专业精神,针对集采品种科学规范开展临床研究,提供证据支撑,更大范围考察药品疗效,让高质量药物更多惠及更广大患者。


附件:1. 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表(GY-YD2026-1).pdf

   2. 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pdf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