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MB1846817/2026-00061 | 分 类 | 医保价格招采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6-10-09 |
| 标 题 | 关于执行第二批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 ||
| 文 号 | 苏医保函〔2026〕108号 | ||
| 时 效 | |||
关于执行第二批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推动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以下简称全国中药饮片联采)中选结果在我省顺利落地实施,根据《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YYPLM-2026-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和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2026年10月31日起,全省参加全国中药饮片集采的医药机构,按规定执行全国中药饮片联采中选结果(中选结果见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采购办公室公布结果),本次执行周期为1年,可视情况延长。
二、近期工作安排
(一)中选产品确认。10月15日前,中选企业应按供应清单申报供应规格及包装。(申报路径:药品招采管理-带量采购中选(备选)产品申报-国家组织集采药品(企业)-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采购(第二批))。
(二)配送关系设置和合同网签。10月20日起,开展配送关系设置及合同网签工作。中选企业应在中选结果执行前完成配送关系设置,如因未及时设置配送等导致出现临床供应问题,将按照信用记分有关规定予以处置。相关医药机构和中选企业应在10月27日前完成网签工作。
三、采购价格
参与集中带量采购的定点医药机构,按照中选价格采购中药饮片,不得议价。供应符合要求的小包装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可在中选价格基础上按照每公斤不超过5元加价,以加价后的价格作为中选价格供应。鼓励定点医药机构进一步降低同品种非中选中药饮片采购价格。
四、工作要求
(一)做好履约采购。医药机构要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确保中选药品入院,采购周期内,应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并确保完成合同采购量,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
(二)保障质量供应。中选企业是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对药品的质量负责,应保证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遵守销售规定,供应药品规格等级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应及时、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满足医药机构用药需求,包括合同采购量以及超过合同采购量的部分,超过部分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应加强生产储备,根据合同采购量保持一定储备规模,保障中选药品价格和供应稳定。医药机构应承担药品验收责任,对所购药品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验收和使用。
(三)及时结算货款。各级医保部门要积极推进集采中选产品直接结算工作。对直接结算尚未覆盖的医疗机构和集采中选产品,继续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款制度,预付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中选药品年度合同金额的30%。医药机构要按采购合同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四)加强执行监测。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密切监测医药机构采购执行情况,对于中选药品不入院、采购低于序时进度的医药机构,要及时采取通报提醒等措施,督导医药机构按合同约定完成采购量;要密切监测中选企业供应情况,对不能按时保质保量保障供应的企业,要及时督导并报告省医保局。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