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资讯中心>>通知公告

关于拟新增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6-05-20 18:06 浏览次数: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暂行办法》(苏医保规〔20231号)要求,经医疗机构申报、专家论证、向国家医疗保障局报备等程序,拟调整部分医疗机构制剂医保支付范围,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26520日至202652617时。如有异议,请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省医疗保障局反馈。邮件主题请统一填写为“医疗机构制剂公示反馈意见”。

联系电话:025-83290247

电子邮箱:jsybj_ybml@163.com


附件:拟调整的医疗机构制剂.pdf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652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