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暂行办法》(苏医保规〔2023〕1号)要求,经医疗机构申报、专家论证、向国家医疗保障局报备等程序,拟调整部分医疗机构制剂医保支付范围,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至2026年5月26日17时。如有异议,请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省医疗保障局反馈。邮件主题请统一填写为“医疗机构制剂公示反馈意见”。
联系电话:025-83290247。
电子邮箱:jsybj_ybml@163.com。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