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B1846817/2026-00059 分        类 医保价格招采  
发布机构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6-09-14
标        题 关于做好全国中成药联盟采购中选结果执行的通知
文        号 苏医保函〔2026〕99号
时        效

关于做好全国中成药联盟采购中选结果执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在宁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要求,根据《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CYLM-2026-1》和《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第二批接续)(ZCYLM-2026-2)》等文件精神,经研究,自2026103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本次联盟采购中选结果。现就做好全国中成药联盟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地执行相关事项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军队驻苏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其他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按相关规定及医保定点协议要求参加。

(二)药品范围。根据《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CYLM-2026-1》和《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第二批接续)(ZCYLM-2026-2)》公布的中选结果供应清单。

(三)挂网价格。中选企业供应清单内产品直接在江苏省招采管理系统按中选价格挂网。本次集采同采购组(给药途径)下已在省招采管理系统挂网但未在中选企业供应清单内的药品(同时含天然牛黄天然麝香的药品除外)暂停挂网供应清单产品与原省集采执行品种重合的(如鸦胆子油乳注射液等),统一执行此次集采中选结果,原省集采中选结果同步停止执行采购周期内符合条件的中选企业及药品信息发生变更或调整,由联合采购办公室统一受理。

(四)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81231日,采购合同一次性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首年合同采购量和采购周期按照相关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采购主体提前完成合同采购量的,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二、配送关系设置和合同网签时间

(一)基础信息维护。920日前,中选企业供应清单内产品尚未在我省维护药品基础库的,请通过省招采管理系统“药品招采管理-省级基础数据管理-企业药品库”进行操作。

(二)中选产品确认。930日前,中选企业按公布供应清单申报供应规格及包装。申报路径:药品招采管理-带量采购中选(备选)产品申报-省级组织集采药品(企业)-全国中成药联盟采购(第四批+第二批接续)。

(三)配送关系设置。1015日起,相关中选企业可登录江苏省招采管理系统,选择“药品交易-配送关系管理-配送关系设置-未执行挂网”,进行设置。中选企业应在中选结果执行前完成配送关系设置,如因未及时设置配送等导致出现临床供应问题,将按照信用记分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四)合同网签。1015日-1027日开展合同网签,请相关医药机构和中选企业按时登录江苏省招采管理系统完成网签工作。

(五)系统切换采购价格。1028日起,江苏省招采管理系统切换采购价格。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质量管理保障临床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对中选药品的质量和配送负主体责任,应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中选企业应主动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按照采购合同组织生产,首月备货量不得少于合同量的20%,确保采购周期内供应清单中规格保持供应,满足医药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报量的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用药需求。凡属于合同釆购量或超量在合理区间的药品,中选企业要及时保障供应。中选企业因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质量问题等被取消中选资格时,医药机构可选择同采购组其他企业的中选药品,优先选取日均治疗费用较低的中选药品。

(二)优化中选药品使用考核要求。各级医保部门要指导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根据合同采购量,合理制定采购和使用计划,均衡分配采购量,不得集中扎堆釆购。要引导患者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药品。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避免集采执行“一刀切”。价格低于中选药品最低值的未中选药品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纳入“供应清单”内的属于同一中选企业的同药品名称同剂型同规格药品,可结合临床实际合并考核,医药机构完成该中选企业同药品名称同剂型同规格药品协议采购量总数即视为完成该中选企业中选药品的协议采购量。纳入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监测统计协议执行情况。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

(三)落实及时回款,加强监测分析各级医保部门要积极推进集采中选产品直接结算工作。对直接结算尚未覆盖的医疗机构和集采中选产品,继续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款制度,监督医疗机构及时回款。同时,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履行接续中选结果执行的监管职责加强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密切关注高价非中选产品异常使用、采高价不采低价等现象,必要时可采取约谈、通报、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等措施。要畅通医药机构的沟通和反馈渠道,发现中选产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的,通过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保障供应;经督促后仍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指导医药机构切换采购其他中选企业产品,保障临床使用。

积极开展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厂牌调整的情况,医保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做好向患者的解释引导工作。执行中出现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医保局。


附件:1. 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ZCYLM-2026-1)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pdf

      2. 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第二批接续)(ZCYLM-2026-2)中选品种供应清单.pdf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69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