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江苏省泰州有无二次报销 |
| 内容 | 你好:我妈妈今年9月份生病,到苏州异地就医。办理异地就医护人备案,在出院结算后,自付部分有没有二次报销政策?如果没有二次报销政策,请告知原由。谢谢! |
| 提交时间 | 2025-10-29 11:49:36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 答复内容 | 冯同志,您好!来件收悉,因归属地管理原则,该件转办至泰州市医保局办理,经核实,泰州医保局回复如下:2025年10月29日15时17分已电话联系,办理结果:经电话联系,参保人母亲系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后,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的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1.5万元以上不超过大病保险封顶线的部分,可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这些待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联网实时结算或医保经办机构零星报销的形式,按医保政策应享受的待遇予以完全报销,无“二次报销”的政策。 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市医保中心待遇支付科,电话:0523-89892030。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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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机构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答复时间 | 2025-10-30 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