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原开展的“持续有创性血压监测”与“心电监测”是否可以同时收取 |
| 内容 | “持续有创性血压监测”的项目内涵为:“含心电、压力连续示波”中的“心电”是否指“心电监测”? |
| 提交时间 | 2026-09-21 16:24:40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 答复内容 | 孙同志,您好!关于“原开展的持续有创性血压监测与心电监测是否可以同时收取”来信已收悉,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您来信中提到的持续有创性血压监测、心电监测是我省对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年版)》项目,按照价格项规范,有创性血压监测项目内涵为“含心电、压力连续示波”,心电监测项目内涵为“含无创血压监测”,医疗机构确实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提供了相应服务,且服务内容不交叉,可以同时收取两项费用。 我局已于2026年9月24日与您电话联系,详细解答有关问题,您表示理解。若仍有问题,可与我局价格招采处联系,电话:025-83290268。 感谢您对无锡医保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
||
| 答复机构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答复时间 | 2026-09-28 09: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