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的可报销病种问题 |
内容 | 本人家属的医保所在地是盐城,在上海检测出局部晚期非小细胞肺癌,于上海进行了2次治疗,均用了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后为方便照顾,转到本人居住地苏州进行治疗,由于苏州医院不直接出售此药,遂于药店先行自费购买;当时咨询了老家盐城的相关医保部门,说是此药的合理用药可以报销,个人觉得应该是合理用药,就没有多想。 只是没想到,后来回老家报销时,被告知此药只有用于乳腺癌时可以报销。难道这个药只有用于乳腺癌时才是合理的吗?为了弄清楚这个问题,我在网上查阅了权威用药指导文件——广东省药学会发布的《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目录(2024年版)》,其中序号305明确说明此药适应症有“联合卡铂用于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的非小细胞肺癌的一线治疗”。希望我省医保部门能够与时俱进,排除医保报销范围的疾病歧视,减轻重大疾病患者所承受的合理的医疗负担。 |
提交时间 | 2024-10-12 15:57:07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答复内容 | 周先生: 您好!您提出的“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的可报销病种问题”来信收悉,我单位高度重视,安排工作人员认真进行处理,现答复如下: 经与您电话沟通联系,您家属为盐城参保患者,因罹患“非小细胞肺癌”使用江苏康禾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想咨询能否纳入医保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参保人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符合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等条件,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经查询,江苏康禾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药品说明书适应症为“适用于治疗联合化疗失败的转移性乳腺癌或辅助化疗后6个月内复发的乳腺癌。除非有临床禁忌症,既往化疗中应包括一种蒽环类抗癌药。根据上述规定,您家属使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 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10月17日,工作人员与您通过电话进行了沟通交流,向您解释了相关政策,您对此表示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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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答复时间 | 2024-10-17 1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