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关于跨省异地就医耗材结算问题 |
| 内容 | 我是安徽省一家医疗机构,近期有江苏参保的腹膜透析患者来我院就医,开具腹膜透析液、腹透机管路等治疗用药品、耗材。我院执行安徽省耗材目录,腹透机管路有国家统一医保编码,并且在安徽省耗材目录内,属乙类医保支付类耗材。在进行跨省异地结算时,系统返回医保结算数据为医保可报销,耗材支付类型为乙类。但是我院查询到该耗材不在江苏省耗材目录内,江苏省内报销是否就是不予报销类丙类。我院按照本省目录政策给该患者开具腹膜透析机管路,系统显示江苏进行医保报销后,存不存在医保合规风险?跨省异地就医耗材医保分类是否遵照我省耗材目录执行? |
| 提交时间 | 2026-07-10 17:33:06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 答复内容 | 李女士,您好!您来信咨询关于跨省异地就医耗材结算问题,对此,我单位高度重视,安排工作人员认真进行处理,现答复如下: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在安徽就医并且直接结算的江苏参保人,执行安徽省的医用耗材支付范围。 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纳入就医地智能审核和核查检查范围,由就医地经办机构加强日常审核,规范诊疗行为。 2026年7月14日,已与您通过电话进行沟通交流,您表示了解。 感谢您对江苏医保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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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机构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答复时间 | 2026-07-15 1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