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B1846817/2019-00098 分        类 规划财务法规  
发布机构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9-12-19
标        题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障部门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苏医保发〔2019〕119号
时        效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障部门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医疗保障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3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部门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三项制度”的重要性,认真按照《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江苏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江苏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苏司通〔2019〕27号)要求,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履职尽责,扎实开展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全力实现医疗保障行政执法规范、公正、文明,切实维护公民、社会组织及医疗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加强专题学习培训和宣传,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保障执法人员待遇,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局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各地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二、统一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一)强化事前公开。各地要根据医疗保障部门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按照“三级四同”的要求,统一、规范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办事指南、举报投诉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在本机关或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实现与政府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的对接共享,并实行信息动态管理。

(二)规范事中公开。各地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和向当事人出具执法文书,并要主动向当事人做好告知和解释工作。各级医疗保障政务服务窗口应当通过设置公示牌、发放宣传资料、电子触摸屏等方式明示当班工作人员姓名、服务工号、岗位职责,并公示服务事项的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名称、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三)加强事后公开。各地要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主动公开执法决定信息,并在执法决定作出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作出执法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拓展公开渠道。各地要在以政府行政执法公示平台、本机关或当地政府门户网站为主要公示载体的基础上,积极拓展公开渠道,利用微信公众号、政务APP、本行政区域内主流报纸、广播电视、政府新闻发布会、服务窗口设立的电子显示屏等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五)明确职责分工。各地要按照“三定”方案职能配置,明确各有关处(科)室、单位的执法公示职责,并建立发布、审核、纠错、监督机制,法制职能机构要切实履行公示信息内容的审查职责。承担公示职责的有关处(科)室、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

三、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一)严格执行程序。为统一我省医疗保障部门行政执法程序,省局制定了《医疗保障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附件1),各地要认真按照实施细则要求,严格执行启动、调查取证、听证,审查与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程序,并做好全过程记录。

(二)规范文字记录。省局制定了医疗保障部门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附件2),各地可结合当地特点,对示范文本作适当修改完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各地要按照统一的格式文本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并全面规范行政执法用语。

(三)推行音像记录。各地要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重点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四)发挥记录实效。各地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发现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全面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

(一)落实审核主体。各地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注重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素养的人员调整到法制审核岗位。可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二)明确审核范围。各地要根据执法层级、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编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两类执法行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原则上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三)明确审核责任。各地要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将加强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与我省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等重点工作结合起来,积极与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推行政府法律顾问、推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健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开展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相结合,着力解决医疗保障执法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附件:1.医疗保障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

           2.医疗保障部门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医疗保障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docx

附件2医疗保障部门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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