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B1846817/2023-00052 分        类 建议提案结果  
发布机构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3-05-26
标        题 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047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苏医保复〔2023〕82号
时        效

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047号建议的答复

沈宇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支付方式改革力度”的建议,很有建设意义,也是医疗保障领域重点改革任务之一,现就您关心关注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起源于美国,最早应用于医院管理,本身就是医院成本管理的有力工具。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提出探索建立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体系,促进医疗机构提升绩效,控制费用。自此,DRG逐步应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此举改变了原来基本医疗保险按项目付费的传统模式,成为一种新型的付费方式。2019年,我省无锡市被确定为国家按DRG付费试点城市,并于2020年率先实现按DRG实际付费,成为国家示范城市。2021年,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对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按DRG付费做出部署。2022年,全省已有9个设区市按DRG实际付费,泰州市作为按DRG付费的江苏省级试点城市,于20221月份开始实际付费。

各地贯彻DRG/DIP支付方式改革改革三年行动计划,从顶层设计、模拟测试,到实际付费的过程中,始终注重与医疗机构的沟通协作,通过培训、研讨、分析会等多种形式,促进医保、医院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在实际付费的初期,为建立健全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制度机制,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规范DRG/DIP支付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医保发〔202254号),要求各地建立总额、权重、费率等支付改革核心要素确定谈判协商机制和争议处理机制,与医疗机构及相关政府部门开展集体协商,广泛求同存异,体现总额、权重和费率等制定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不可否认的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在过程中也出现了分解费用、患者自费增加、转移住院费用等与改革初衷相违背的矛盾问题,增加了群众的就医费用负担,影响了群众的获得感。

下一步,医疗保障部门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结合基金收支和临床发展等情况,合理确定区域总额预算,强化核心要素确定谈判协商机制和争议处理机制的落实,完善按DRG付费模式下急危重症、医疗康复等支付政策,推进适合基层开展等DRG支付基础病种,实现无差别支付,促进分级诊疗,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发展。同时,开展针对性的专项培训,宣传医保政策,加强部门的沟通协作,提高医疗机构协同参与改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动医疗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降本增效,促进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3526日 


 

  人:王韦玮

联系电话:025-83290243

抄  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