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局印发了《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办法》(苏医保规〔2023〕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21年2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卫健委等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对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生产、销售、使用和医保支付作出明确规定:中药饮片品种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各省级医保部门可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经专家评审后将与中药饮片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支付范围,并参照乙类管理。为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管理,在广泛调研,听取医疗、医药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规范中药配方颗粒医疗保障管理,维护临床用药安全,也有利于支持中医药产业创新传承发展,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主要明确通过制定《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目录》对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和使用进行管理,省医疗保障局负责组织《中药配方颗粒目录》的制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目录制定和调整,共五条,明确了中药配方颗粒制定和调整的程序和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的相关情形。准入条件中按照国家药品目录管理要求设定了5种情形以及退出目录的3种情形。
第三章,医保支付,共五条,明确了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政策,即:同名的中药配方颗粒实行相同的医保支付政策,乙类中药配方颗粒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30%,执行过程中根据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全省统一调整。
第四章,使用管理,共六条,明确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省药品阳光采购,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通过省级采购平台阳光采购、网上交易。《中药配方颗粒目录》使用和相关政策落实责任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内容。
第五章,附则,共一条,明确了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办法实施时间等。
三、《暂行办法》执行时间
《暂行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
关联阅读: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